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亿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594号
原告: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承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姗姗,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亿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满意,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文鹏,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第三人:长沙市财政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满意、***、**、第三人长沙市财政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