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497号 原告:***,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鲁文化创意基地5号楼4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