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2财保422号
申请人:深圳风向标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村嶂北路5号厂房第一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玉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松九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朱蓬勃,校长。
申请人深圳风向标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11月21日予以受理。同日,申请人深圳风向标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该委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吉林市万鑫支行XXX户内存款83000元,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吉林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吉仲(保)字[2018]第0016号《委托财产保全函》,委托本院依法裁定。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吉林市万鑫支行22001613146055000370户内存款8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不得上诉。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迟大伟
审判员 刘忠军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