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风向标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际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风向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924号
原告上海际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委托代理人姜虎,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新芽,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风向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尾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际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