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4036号
原告:深圳某某某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南,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茅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405707202。
法定代表人:麻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某某某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某某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30元,由原告深圳某某某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潘 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薛培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