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风向标教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风向标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时光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深中法执字第54-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风向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越华路职业训练大厦一楼东,组织机构代码7451971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时光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惠路528号909房,组织机构代码573119869。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风向标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时光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7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3010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时光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