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5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大安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四方埔街**四方豪庭**楼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广大安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粤0307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诉讼费由广大安公司承担。
广大安公司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大安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大安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主文: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主张广大安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广大安公司已经在一审答辩中就时效问题提出抗辩,一审判决据此驳回适用法律正确。***认为诉讼时效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时开始计算的观点不正确,所谓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为原则,***2017年入职,2020年辞职,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持续何时,只有***个人知晓。在其已经知道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没有主张权利,视为对该项权益的放弃。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古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