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6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大安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四方埔街**四方豪庭**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5707E。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广大安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8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广大安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大安公司支付未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承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广大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于2017年10月11日入职广大安公司,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2018年10月11日起应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大安公司负有与***补订书面合同劳动的义务。***主张广大安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1月1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对***主张的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1月15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