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56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陆巷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91民初12056号
原告: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江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95395762N。
法定代表人:汤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丰,原告员工。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陆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陆巷村含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506K12282995Y。
法定代表人:王迎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陆巷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福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丰,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陆巷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91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51555元(以1916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自200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合计34315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3821.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陆巷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3821.04元。
如果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陆巷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8元,由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陆巷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被告应负担之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江福禄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泽培
书 记 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