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6624号
原告: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江浦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上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上磨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上磨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