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机电环保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盖州市西海办事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蒙在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机电环保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2执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