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磐海(大连)数据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榕树湾8号22楼2201-2号。
被执行人:磐海(大连)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号25层2563号。
本院在执行珠海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磐海(大连)数据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磐海(大连)数据有限公司未履行(2022)辽0203民初672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磐海(大连)数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418.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