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疏勒县鸿源建材租赁站与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2422号
原告:疏勒县鸿源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22MA77P5F52T。
经营者:**,女,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净,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拜城镇万源步行街2号楼A段2层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6313397467N。
法定代表人:余海燕。
本院在审理疏勒县鸿源建材租赁站与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疏勒县鸿源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疏勒县鸿源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疏勒县鸿源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6.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疏勒县鸿源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