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29执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现住阿克苏地区拜城县。

法定代表人余X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现住阿克苏市XX。

在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3129民初290号裁判文书于2021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112,479.59元,执行费1,587.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保险,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以下财产:

1、***名下车牌分别为×××号车、×××号车、×××号车,但3辆车均已被阿克苏市法院查封,且下落不明,我院对该3辆车进行了轮候查封,期限为2年。

2、有坐落于阿克苏新城区天山路XX都市桃园小区XX的房产,但已抵押、已被阿克苏市法院查封,该财产无法处理,我院对该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期限为3年。

3、发现有存款8,669.96元,该存款已完成扣划退款。

4、发现购买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我院对该保险进行了查封,期限为1年。

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以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我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69.96元,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103,809.63元欠款(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4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买买提明·那斯尔

审  判  员   艾合买提·艾则孜

审  判  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张   孝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