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26执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美景花园******。

法定代表人:余海燕,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刚,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河南省滑县。

本院在执行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年12月19日做出的(2019)新2926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5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147.5元。

本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先后7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总局等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股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3,055.17元,2020年10月22日本院委托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公积金等财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与被执行人***户籍地河南省×××长刘建国电话了解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阿克苏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已于2020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2020年11月30日,本院委托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手续,查封期限两年,×××车辆未查询到车辆信息,×××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未办理查封。由于车辆目前无法实际控制,无法进行评估拍卖。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8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刚

审  判  员   李   海   潮

审  判  员   吐尔洪·毛尼牙孜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