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融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2733号
原告:北京华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5层501内525室。
法定代表人:胡洋,总经理。
被告: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26幢十层1004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绍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萃,女,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禹,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华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华脉**科技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 蓓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冒南君
书 记 员  裴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