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5号10层10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大唐融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胜古中路1号**商务大厦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6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京0108民初3662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件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所涉及的《呼叫中心系统维护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地和主要履行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服务合同》中第7.1条约定,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调解解决该争议。如未能于争议开始后三十日内以上述方式解决有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上述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现《服务合同》中甲方为中广公司,中广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一审法院据此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对于中广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审 判 员  尤 頔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