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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6441号 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沪0105民初16441号民事裁定书,,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2022年11月14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为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