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6441号
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沪0105民初16441号民事裁定书,,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2022年11月14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为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