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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6441号之一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