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6441号之一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