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0818号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26幢十层1004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融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囡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