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6419号
原告: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96780945B。
法定代表人:彭根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松涛,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凯普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西康平路南01栋5层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42385569。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凯普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河南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6元,减半收取为3683元,由原告河南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安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