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1财保1号
申请人: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中央街合作区人大高层3号楼10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倪鸽,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环城西路五中道口幸福村集资楼3号楼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金双,职务经理。
申请人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保险单号:PZPP201723010902000004)。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土地使用权人为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黑河市环城路西侧(现幸福大市场及西侧区域),黑河市国用2014第预-429号项下北国明珠小区二期(未动工建设使用),面积为13600M2的土地使用权。
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宋宏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