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02民初1518号
原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黑龙江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中央街中房佳苑4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倪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蓝晓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