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02民初1518号
原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琦,黑龙江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中央街中房佳苑4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倪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河市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蓝晓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