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3860号
原告***,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汉族,现住青岛胶州市。
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胶州胶东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被告胶州市瑞华小学,住所地胶州市。
原告***诉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胶州胶东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胶州市瑞华小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胶州胶东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胶州市瑞华小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 燕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