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州胶东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3860号 原告***,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汉族,现住青岛胶州市。 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胶州胶东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被告胶州市瑞华小学,住所地胶州市。 原告***诉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胶州胶东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胶州市瑞华小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胶州胶东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胶州市瑞华小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 燕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