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19657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对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196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沪0113民初19657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22行中“2022年3月13日”补正为“2022年6月6日”,判决主文部分“确认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自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3月1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补正为“确认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自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