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恒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恒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02民初130号
原告:通化恒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定代表人温东阳,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1088803798P。
被告: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录,总经理。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光明街1号(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7420316XX。
被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负责人高仪,总经理。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光明街1号(开发区)电话:183439900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17696W。
第三人:通化海通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河县凉水镇。法定代表人鲁长海,总经理。
原告通化恒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第三人通化海通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通化恒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70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通化恒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