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
民特616号
 
申请人: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瑜,女,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郭亚珍,女,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鹏广。
申请人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称,2013年4月,经建设工程招投标,定边县党校办公楼电气工程设备项目中标公司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设备提供及安装,并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的第七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写明为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不明,故申请确认该仲裁协议无效。
被申请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13日,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定边党校办公楼电气工程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为榆林市定边县。
本院认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定边党校办公楼电气工程合同》第七条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未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但该协议中的“当地”应指工程项目所在地,因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为榆林市定边县,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榆林市仅有一个仲裁委员会,故可以认定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榆林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选定了仲裁机构,故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艳
审判员臧振华
审判员张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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