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7669号
原告: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亚珍,女,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苗建武,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苑建筑饰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迪特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后原告承担475元。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小波
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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