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美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685号 申请人: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中路2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美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金沙小区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美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395号。申请人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美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51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美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51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