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1584号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2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翀,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1号1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壹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