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民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民初1243号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中路2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1:云南民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广瑞中心24楼24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2: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罗免镇者北村委会小者北村罗免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3: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23楼。 法定代表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民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受理,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1元减半收取2170.5元,由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