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332号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780453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958428169。
负责人:***。
被告: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64599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国一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7.5元,由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