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14民初611号
原告:某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原告某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243733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款24373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标的金额合计:243733元)
事实及理由:2022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吊篮设备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1、被告一因昆明涌鑫中心二期24#、26#楼外墙装饰工程需要向原告租借吊篮设备,租期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2、双方对吊篮设备租金及被告必须承担的费用进行了约定,由双方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结算;3、被告一需在租赁设备进场前支付押金40000元;4、付款时间:本协议履行完备,20日内结清全部租金余款;5、被告一超期付款须支付按日加收应支付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6、***对应付款项承当连带责任;7、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败诉方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一提供了租赁设备,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2023年6月8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租赁吊篮设备费用、安装拆卸、获得其他服务费用等243733元。原告已多次向被告方催要欠付款项,被告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租赁合同、结算单、吊篮结算对账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电子发票、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且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附卷佐证。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2年7月16日,原告某甲公司(出租方、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承租方、甲方)签订《吊篮设备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某乙公司因昆明涌鑫中心二期24#、26#楼外墙装饰工程需要向原告租借吊篮设备,租期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双方对吊篮设备租金及被告必须承担的费用进行了约定,由双方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合同的十二条结算与付款约定:承租方指定***作为租用吊篮负责人,其在租赁合同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承租方均认可,与承租方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履行完备,20日内结清全部租金余款,.....若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由本项目实际负责人***个人连带支付。超期付款须按日加收应支付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十三条争议解决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分歧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败诉方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2023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结算,确认:被告2022年8月19日至2023年5月30日欠付租金费用总额为243733元,被告指定吊篮负责人***在承租方能够确认处签字。某甲公司以被告未支付租金费用243733元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7000元,申请诉前保全支出保全费1739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吊篮结算对账表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某乙公司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且双方对截止2023年5月30日的欠付租金费用金额为243733元进行了确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租赁设备,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租金费用。本案中,被告未到庭抗辩其已经履行支付全部租金费用的义务,本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某乙公司支付243733元租金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针对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合同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自愿调整为按照同期LPR上浮50%的标准系其自由处分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起算时间亦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保全费的诉讼请求,原告因本案维权实际支付7000元律师费及173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且双方合同对上述费用负担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的该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因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针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某乙公司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由***个人连带支付,故原告主张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某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费用243733元,并支付以24373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自2023年6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某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739元;
三、驳回原告某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956元,由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附:审理法官联系方式
审理法官:***联系电话:0871-6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