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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5210号 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告:***,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 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