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民初2572号
原告: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玲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健,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
原告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7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许媛
书记员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