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欧德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2590号
原告: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玲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井发,男,原告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欧德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高柳镇西水渠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玉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龙,男,被告公司经理。
原告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欧德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7元,由原告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东
人民陪审员  冀维臣
人民陪审员  黄 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