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2293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中科捷鑫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2293号之一
原告: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志顺,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中科捷鑫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中科捷鑫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顺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