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922民初15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彰武县兴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彰武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彰武县兴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彰武县兴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彰武县兴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彰武县兴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朗
书记员 李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