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8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路988号万星广场1号楼1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62276627K。
法定代表人:杨锦风,执行董事。
第三人:董华来,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华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池若冉
书 记 员 黄悦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