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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8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路988号万星广场1号楼1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62276627K。

法定代表人:杨锦风,执行董事。

第三人:董华来,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华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池若冉

书 记 员 黄悦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