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0民初2072号
原告:***,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永丰县。
被告:江西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恒鹏花园小区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87113189F。
法定代表人:刘振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曾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