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执异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小平,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系被执行人贺晓辉妻子。
委托代理人:肖永欢,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8346903-4。
负责人:杨秋生,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8711318-9。
法定代表人:刘振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8413850-9。
法定代表人:徐风鸣,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振刚,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贺晓辉,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王大鹏,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李小兰,女,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王大鹏妻子,
被执行人:徐风鸣,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彭林秀,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系徐风鸣妻子,
被执行人:罗震,男,汉族,1960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张珠玉,女,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罗震妻子,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刘振刚、贺晓辉、*小平、王大鹏、李小兰、徐风鸣、彭林秀、罗震、张珠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小平于2018年3月12日对本院作出的(2016)赣08执23号裁定书和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小平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小平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慧
审判员 肖幼新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