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江西宏业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执23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新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346903-4。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丹,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恒鹏花园小区1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08711318-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信和新城4#-1-5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8413850-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8月2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妻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妻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系**鸣妻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妻子。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赣08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