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新余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2433号
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4141388X。
法定代表人:晏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76850992Q。
法定代表人:周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柏青,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李荣杰,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柏青、李荣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柏青、李荣杰银行存款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柏青、李荣杰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