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972号
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珠珊板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94861943。
法定代表人:曹海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76850992Q。
法定代表人:黄文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