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966号
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珠珊板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94861943。
法定代表人:曹海容,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76850992Q。
法定代表人:周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5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5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曾佳琴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966号
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珠珊板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94861943。
法定代表人:曹海容,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76850992Q。
法定代表人:周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新鼎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5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5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曾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