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1685号
原告:厦门百城建材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塘村。
负责人:肖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伟,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文,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城西南路建设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程爱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运清,男。
原告厦门百城建材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与被告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厦门百城建材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百城建材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礼节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洪燕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