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7民初3075号
原告:厦门海福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909号3号综合楼2层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2CM7K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城西南路建设大厦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66165909A。
法定代表人:吴新成。
原告厦门海福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海福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海福租赁有限公司以中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租金等款项的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海福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海福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