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异12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大得利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24124327B。
法定代表人:闫学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7041978XX。
法定代表人:舒德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农投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华创大厦27-8至2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40692372。
法定代表人:胡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智维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岗区起步区建安二分公司集资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92693361E。
法定代表人:温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重庆农投种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智维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2021)甘0902执1607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甘0902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被执行人存在多个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股东重庆农投种业有限公司持股80%、葫芦岛市智维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股20%,均未如实出资,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追加重庆农投种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智维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2020)甘0902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企业信用报告、(2020)甘0902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佐证。重庆农投种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智维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转账记录复印件4张予以佐证。本院依法调取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信息予以佐证。
本院查明,原告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甘0902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支付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工程款294000元;二、被告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支付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700元;以上合计3087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三、驳回原告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重庆农投种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智维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还查明,被申请人重庆农投种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2015年1月2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转账支付投资款1600万、800万元,合计2400万元。被申请人葫芦岛市智维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2015年1月1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转账支付投资款400万、200万元,合计600万元。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追加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甘肃经禾种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其股东重庆农投种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智维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重庆农投种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智维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甘肃华菱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追加重庆农投种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智维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温建东
审判员 柴泳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