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6民终3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宏力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金地苑********。
法定代表人:卞宏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系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传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4)******房(花果园社区)iv>
法定代表人:陈家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贵州宏力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源公司”)诉与贵州传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麻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5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宏力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日作出的(2020)黔2635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第一、原审认定本案没有约定设备安装完成的期限,该部分事实认定严重不清。首先,原审庭审中被告自认知道原告与业主麻江县宣传部的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合同的最长期限,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未约定履行期限,被告是知道原告与业主方的履行合同的最长期限的,同时,从常识来说,原告不可能再将本案中合同履行的期限延长,原告无权延长,只能缩短履行期限,这才符合一般的行业惯例,原审法院仅仅以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就认定没有具体的时间,这严重违反常识和行规,法院不应仅仅是适用法律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一般的常识和了解行业惯例;其次,原告对被告进行了合理的催告,不仅仅是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律师函微信交流,还包括原告的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原审法院以无法核实是否送法为由对此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严重不清;原被告之间关于合同的履行期限不会超过原告与业主方的合同履行期限,被告收到答辩状之日视为合同解除之日,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第二、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系事实认定严重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第三、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支付的款项金额与事实不符,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2万元,被告认为是补修的款项,而非支付的设备款,安装是被告的义务,其购买材料进行补修不应当由原告承担,同时被告自认通过微信收到了该笔款项,而该微信就是原告向其发函的微信,原审法院忽略这一重要的案件事实,属于严重的事实不清。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贵州宏力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麻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暨电视台整体搬迁项目A包采购合同及安装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268,255.70元,投标费用40,000.00元,违约金134,127.85元,合计442,383.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麻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暨电视台整体搬迁项目A包采购合同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为麻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暨电视台整体搬迁项目A包合法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供足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并完成相关安装、培训等工作,但被告仅按约定履行至2019年7月9日,所供货物价值仅达到1,630,000.00元后便不再履行相应的义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原告远超于业主麻江县宣传部约定的期限,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9日,以业主麻江县宣传部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双方签订了《麻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暨电视台整体搬迁项目A包采购合同》,原告成为业主的融媒体中心中央4厨房设备、演播厅建设等及融媒体整体办公桌椅的供应商。合同约定:二、交货地点及合同金额。2.1、交货地点:麻江县融媒体中心,2.2、本次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为:贰佰陆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柒元整(¥2,682,557.00元)人民币。本项目合同金额为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货物服务的总价包干价……,七、供货安装期:由于本项目工期特殊,首先确保融媒体中心中央厨房设备建设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演播厅建设等其他所有内容紧跟其后,最迟不超过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八、货款支付:8.1、付款方式: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款的30%的款项即人民币大写:捌拾万零肆仟柒佰陆拾柒元壹角整(¥804,767.10元);全部货物运送达到后经验收合格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的款项即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肆万壹仟贰佰柒拾捌元伍角整(¥1,341,278.50元);待安装调试能正常使用后由采购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货物进调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款项即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捌仟贰佰伍拾伍元柒角整(¥268,255.70元)。余下合同总款的10%即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捌仟贰佰伍拾伍元柒角整(¥268,255.7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壹年后一次性付清。8.2、当本项目招标货物数量超出招标范围时,根据采购人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中所列单价)进行计算。九、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9.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并将货物安装调试完成,使甲方能很好的使用。9.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可按以下办法处理: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⑵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9.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12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9.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9.5、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12个月(音响设备保修三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身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终身售后服务。十、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10.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10.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10.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安装现场12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验收货物。10.4、货物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10.5、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乙方安装完毕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视为交付。十一、调试和验收。11.1、甲方对乙方每个工程进度时间段需安装的货物依据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证,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证。11.2、乙方安装货物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签证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交甲方。11.3、乙方负责设备到货地点的安装调试,该安装调试应规范,乙方安装完毕需负责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培训所需一切费用均由6乙方承担。11.4、验收时甲乙双方、及相关单位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果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数量、规格、质量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乙方应无条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十二、违约责任。12.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12.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2.3、乙方逾期交付验收合格的,乙方应按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付竣工验收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付验收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2.4、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十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3.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3.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四、安全责任。在安装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十五、诉讼。15.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十六、合同生效及其它。16.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6.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16.3、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采购办持一份,采购代理机构持一份。随后,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原告将自己承包的《麻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暨电视台整体搬迁项目A包采购合同》整体打包转包给被告,并签订了《麻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暨电视台整体搬迁项目A包采购合同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二、交货地点及合同金额。2.1、交货地点:麻江县融媒体中心。本次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为(大写):贰佰陆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柒元整(¥2,682,557.00元)人民币。2.2、本项目合同金额为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货物服务的总价包干价。2.3、本项目合同总款的10%由甲方收取作为该项目的承接管理费。并收取肆万元人民币的投标费用。2.4、甲方收取本项目合同总款的10%和肆万元投标费用后,该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柒万贰仟伍佰伍拾柒元整(¥2,372,557.00元)。此价款包含税票、运费、安装、人工等一切费用。……七、供货安装期:由于本项目工期特殊,首先赶融媒体中心中央厨房出来,其他设备及装修紧跟其后,八、货款支付:8.1、付款方式: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的款项即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肆仟伍佰壹拾壹元肆角整(¥474,511.40元)货物运送到达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的款项即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捌万陆仟贰佰柒拾陆元整(¥1,186,276.00元),待安装调试能正常使用后由采购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款项即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叁仟壹佰叁拾捌元整(¥593,138.00元)。余下合同总价的5%即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捌仟陆佰贰拾捌元(¥118,628.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壹年后一次性付清。十二、违约责任。12.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12.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2.3、乙方逾期交付验收合格的,乙方应按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付竣工验收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付验收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2.4、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其他约定均与原告与业主麻江县宣传部签订的《麻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暨电视台整体搬迁项目A包采购合同》一致,但双方没有在合同上签署合同签订的时间。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先后采购完成了融媒体中心中央厨房设备和演播厅大部分设备安装,所采购安装的设备已投入使用,并履行了商品售后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业主麻江县宣传部已知晓被告成为《麻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暨电视台整体搬迁项目A包采购合同》的实际供应商。业主麻江县宣传部于2019年4月12日支付原告设备款804,767.10元,2019年5月29日支付原告设备款1,9000,000.00元,业主共计支付原告设备款1,804,767.10元。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支付被告设备款480,000.00元,5月30日支付被告设备款350,000.00和500,000.00元,6月25日支付被告设备款180,000.00元,6月28日支付被告设备款100,000.00元,原告共计五次支付被告设备款1610,000.00元,以上支付方式均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因被告知晓业主方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804,000.00元设备款,原告未全部支付给自己,认为原告提前扣划10%的管理费,因此停止采购演播厅部分设备,在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有演播厅一台电台、二台扫描仪和一台打印机,共计价值313,750.00元的设备未采购安装,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违约;2、原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被告是否承担支付管理费、中标费、违约金及诉讼费。
(一)被告是否违约的问题。1、合同是否约定设备安装完成的具体时间。根据双方签订的《麻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暨电视台整体搬迁项目A包采购合同及安装合同》第七条、供货安装期:“由于本项目工期特殊,首先赶融媒体中心中央厨房出来,其他设备及装修紧跟其后。”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设备安装完成的具体时间。2、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前,是否进行合理催告的问题。根据《麻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暨电视台整体搬迁项目A包采购合同及安装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3、“乙方逾期交付验收合格的,乙方应按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10造成工程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付竣工验收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的约定,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付验收合格设备,可根据双方该约定,进行合理催告,开庭时,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手机发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告知函》拍照件,拟证明其按照约定进行了书面合理催告,被告否认收到该《告知函》,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手机进行核对,应视为原告未进行合理催告。综上所述,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没有违约。
(二)、原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麻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暨电视台整体搬迁项目A包采购合同及安装合同》第七条、供货安装期:“由于本项目工期特殊,首先赶融媒体中心中央厨房出来,其他设备及装修紧跟其后。”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设备安装完成的具体时间。根据该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3:“乙方逾期交付验收合格的,乙方应按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付竣工验收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对设备的安装时间进行特别约定和对工程逾期交付竣工验收进行合理催告,按照约定,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无权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被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中标费、违约金及诉讼费的问题。庭审中查明,被告采购并完成了融媒体中心中央厨房设备和演播厅大部分设备安装,所采购安装的设备已投入使用,并进行了售后服务。后因被告知晓业主方已经向原告支11付了1,804,000.00元设备款,原告仅支付1,610,000.00元给自己,认为原告提前扣划10%的管理费,因此停止采购演播厅部分设备,被告已完成了大部分的货物采购及安装设备,仅有小部分货物未采购及安装,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未违约,不应支付管理费、中标费、违约金及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政府招标,成为业主的供应商。原告随后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采购及安装合同,将自己中标的政府采购合同整体打包转包给被告,并对交货地点、合同金额、技术要求、产品质量、质保期、售后服务、货物包装、发运、运输、货款支付、调试、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在履行期间,业主对被告成为实际供应商未提出异议,视为业主默许原告将合同转包给被告,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被告在双方没有约定工程履行具体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仍然完成了工程的主要项目,并交付业主使用,且履行着商品售后服务。原告与被告签订没有具体履行工程时间的合同,为合同履行期限埋下纠纷源头,且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没有进行合理催告,根据双方约定,被告没有违约,原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既不符合双方约定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贵州宏力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0.00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宏力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麻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暨电视台整体搬迁项目A包采购合同及安装合同》中没有约定设备安装完成的具体时间。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根本违约,工程已大部分完工。上诉人不能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上诉人的诉请不符合双方约定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贵州宏力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40元,由上诉人贵州宏力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琴
审判员 刘志红
审判员 欧阳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建
书记员邹井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