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215号
原告: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1399号4幢。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90号增泽世贸5楼A座(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徐立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国,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991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55弄5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
原告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培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汪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